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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形势下专业学位教育认证与合格评估的协同探析

TIME:2019-12-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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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 朱金明 林梦泉 刘慧新 韩婷婷 学位与研究生教育

  近年来,为适应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我国开启了研究生教育综合改革工作,出台了一系列政策大力推动硕士研究生教育结构调整,加快了高层次应用型专门人才的培养速度。截至2015年,我国已经拥有40种专业学位,涵盖了管理、法律、教育、体育、艺术、建筑、工程技术、农业、兽医、医学、军事等行业领域,具有硕士专业学位授予权的单位达653个,硕士专业学位授权点达6800余个,累计招收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130万人以上。

  随着专业学位人才培养规模的不断扩大,规模与质量的矛盾日益凸显,社会对专业学位人才培养质量的要求不断提高,以至学位授权点合格评估、高等教育质量认证、高校排名等多种与质量保障有关的评价方式纷纷出台。其中,学位授权点合格评估作为国家保证学位授予质量和研究生教育质量的重要工作,是各学位授予单位的必选动作(这其中也包括专业学位授权点的合格评估),特别是强调学位授予单位自我评估的重要作用成了这次学位授权点合格评估改革的重要特色。在开展专业学位授权点自我评估工作的同时,如何对其他质量保障方式进行战略选择,处理好与其他评估主体的关系,成为新形势下学位授予单位面临的严峻挑战。

  一、研究生教育改革背景下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质量保障的新要求

  2014年,是我国研究生教育质量保障具有里程碑意义的一年。按照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的“深入推进管办评分离”的要求,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教育部联合下发了《关于加强学位与研究生教育质量保证和监督体系建设的意见》,提出了“构建以学位授予单位质量保证为基础,教育行政部门监管为引导,学术组织、行业部门和社会机构积极参与的内部质量保证和外部质量监督体系”的目标。在此基础上,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和教育部又联合下发了《关于开展学位授权点合格评估工作的通知》和《关于开展2014年学位授权点专项评估工作的通知》,这两个文件也成了办学单位开展自律评价的指导纲领。加上之前颁布的《关于深入推进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模式改革的意见》及《关于深化研究生教育改革的意见》等文件,不难看出,作为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发展的重要支撑和教育改革的有力推手,构建新形势下具有可操作性的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质量保障体系已是当务之急。文件对寻求有效的新手段、新办法,构建从准入控制、过程监管、持续质量提升、多元利益相关者参与的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质量保障新机制提出了新的要求。

  1.构建以办学单位为主体、自我评估为核心的内部质量保障机制

  构建完善的内部质量监督保障机制,建立研究生招生、培养、学位授予等全过程质量保障制度,发挥培养单位保障人才培养质量的主动性和积极性,是当前我国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质量保障的核心内容。在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发展新形势下,文件明确提出了“学位授予单位要建立研究生教育质量自我评估制度,组织专家定期对本单位学位授权点和研究生培养质量进行诊断式评估,发现问题,改进学科建设和人才培养工作,不断提高研究生教育质量。鼓励有条件的单位积极开展国际评估。”

  2.鼓励各利益相关者的积极参与,完善外部质量监督体系

  推进建立教育行政部门监管为引导,学术组织、行业部门和社会机构积极参与的专业学位外部质量监督体系;加强研究生教育质量评估,建立专业学位教育质量认证体系;充分发挥行业部门在人才培养、需求分析、标准制订、实践训练和专业学位质量认证等方面的积极作用;鼓励社会机构积极参与研究生教育质量监督,逐步建立独立、科学、公正,且具有良好声誉的研究生教育质量社会评价机制。

  3.避免评估单一化倾向,鼓励培养单位特色发展

  在《关于开展学位授权点合格评估工作的通知》中,并没有出现以往评估的指标体系,而是仅以学位授权点抽评要素的形式出现。意在不对评价的具体内容做硬性要求,力求在保证基本质量的同时,充分考虑不同类型、层次研究生教育的特点,强化分类管理、分类评价,鼓励特色发展,充分发挥办学单位的能动性。

  综上所述,“构建以学位授予单位质量保障为基础,教育行政部门监管为引导,学术组织、行业部门和社会机构积极参与的内部质量保证和外部质量监督体系”,充分调动各主体的积极性,形成上下配合、内外协调、积极有效的质量保证和监督机制将是我国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质量保障体系建设的核心工作。但是,自我评估工作是新生事物,是办学自主权下放的新产物,既是学位授予单位特色发展的新机遇,也是新挑战。如何借助自我评估梳理办学目标,协同好与其他评估主体的关系,特别是借助教育认证工作,完成自我评估工作任务,实现一举多得,持续提高办学质量,而非疲于应付,影响正常教学工作,需要各学位授予单位认真思考。笔者将对教育认证和合格评估的特点进行分析,并以此为切入点,探讨教育认证工作和自我评估工作的协同。

  二、教育认证的主要特点

  高等教育认证诞生于20 世纪初的美国。1905年,美国“中北部院校协会”首先对该地区院校进行了第一次“认证”(accreditation),之后又率先公布了“教育认证标准”和经过其认证的第一批“被认证院校”名单。《国际高等教育百科全书》中提到:“认证是由一个合法负责的机构或者协会对学校、学院、大学或者专业学习方案(课程)是否达到某既定资质和教育标准的公共性认定。认证通过初始的和阶段性的评估进行。认证过程的宗旨是,提供一个公认的、对教育机构或者教育方案质量的专业性评估,并促进这些机构和方案不断改进和提升质量。”[1]教育认证的特点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从目的上看,教育认证凸显了办学单位自愿提高办学质量的内在需求。通常情况下,认证工作均由被认证单位主动申请,是否参与认证是院校自身选择和决策的结果。认证强调了目标导向,在符合国家法规和行业基本要求的基础上,通过认证专家的咨询和指导,更好地实现办学目标,达到持续提高办学质量的目的。

  第二,从主体上看,教育认证一般由专业机构组织实施,作为社会上专业的第三方机构为院校提供质量认证服务,具有相对的独立性。专业的第三方机构组织实施教育认证的优势体现在:教育认证自主负责,“它应该达到这样的独立程度,既做到对其运作自主负责,又做到其报告中的结论和建议,不受高等学校、政府部门或其他与高教利益相关者等第三方的影响”[2]。同时,从立法角度讲,专业的第三方机构开展的教育认证,在资质认定和评审出现争议的情形下,避免了政府成为行政诉讼主体的情况,政府可通过对认证机构的权威性、公信力进行管理和监控治理,即对认证机构的认证或认可。

  第三,从流程上看,教育认证的流程一般较为复杂,持续时间较长且有周期性。首先,教育认证是一个动态的、过程性、发展性的评估工作,被认证院校要按照认证标准依照各流程的要求进行相关的自评、整改,认证机构进行实地评估工作,才能确保质量的提升和项目的改进;其次,为保证质量的持续提升,教育认证均具有有效性,并非是一次性或终结性的评估。

  第四,从标准上看,教育认证既强调办学的国家“标准”,又注重办学单位的“目标”定位。通常认证标准涵盖了保障办学质量提升的各个环节,如使命战略、目标规划、课程设置、教师发展、学生服务、组织行政等。

  三、我国学位授权点合格评估的主要特点

  新中国实行学位制度以来,学位授权点的评估工作可追溯到1985年,而2005年国务院学位委员会下发的《关于开展对博士、硕士学位授权点定期评估工作的几点意见》标志着评估工作开始走向制度化;2014年发布的《学位授权点合格评估办法》标志着新时期学位授权点评估制度的正式建立,成为统筹构建我国研究生教育质量保障体系的重要指导性文件。新的学位授权点合格评估工作的主要特点表现在:

  第一,从目的上看,学位授权点合格评估是保证我国学位授权点基本质量的评估,其评价结果关乎学位授权点是否继续拥有授权资质。学位授权点合格评估工作是我国学位授权审核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保证学位授权点基本质量的重要手段。

  第二,从主体上看,作为政府行政监管的举措之一,学位授权点合格评估由政府主导。随着我国研究生教育改革的不断深入,为充分尊重办学规律、尊重办学单位自主权,新的学位授权点合格评估工作强调“单位自我诊断”。本次学位授权点合格评估的改革正是希望通过加强自我诊断工作,提升培养单位内部的质量文化,促进内部学科动态调整,实现内涵发展。

  第三,从流程上看,学位授权点合格评估工作流程较为复杂,包含多个环节。学位授权点合格评估工作以6年为一个周期,单位自评环节时间较长,旨在加强自我诊断和改进提升。以专家抽评为重要的监控环节,是为了确保单位自评的真实性和可靠性。

  第四,从标准上看,学位授权点合格评估在国家层面上仅强调框架性要素,旨在充分发挥办学单位的主动性,凸显办学特色。“抽评要素”主要体现学位授权点在目标与标准、基本条件、人才培养三个方面的基本要求,重点突出人才培养。授权单位需结合自身特点制定个性化的评估标准。

  四、教育认证与合格评估的协同模式探讨

  从教育认证与合格评估的特点分析来看,二者存在协同的可能性,各学位授予单位可根据学位授权点水平及相关战略目标进行有效选择,主要原因如下:

  1.符合国家政策要求

  学位授权点合格评估和单位自愿参与的教育认证相协同符合国家政策要求。《关于开展学位授权点合格评估工作的通知》明确提出:“学位授予单位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按照诊断式评估要求,统筹考虑学术学位授权点和专业学位授权点、博士学位授权点和硕士学位授权点,合理确定评估方式。评估方式可以是国内同行专家评估、国际评估或质量认证等。”因此,质量认证可以作为学位授权点合格评估环节之一——自我评估的一种方式。

  2.评价目标的一致性

  学位授权点合格评估的自我评估工作是对本单位学位授权点水平和人才培养质量的全面检查,根据本单位的办学定位和研究生培养质量标准,从目标定位、研究方向、师资队伍、人才培养、科学研究、学术交流、资源配置、制度建设等方面,评判其人才培养规格、特色和标准是否明确,还存在哪些问题,需要采取什么举措来解决问题;教育认证本身作为办学单位开展自我评估的一种有效形式,其目的是通过制定合理、规范的评价标准,帮助办学单位建立自我改进的目标,提高教育质量。两者的目的本质上均是办学单位的自我检查、自我鉴定,着眼于发现问题,终极目标均为提高办学单位教育质量。

  3.评价方式的相似性

  表1 学位授权点合格评估抽评要素与中国高质量MBA教育认证标准

  教育认证的重要环节是自评与专家实地考察,这与学位授权点合格评估中自评环节的要求具有充分的相似性。均强调了单位自评整改,及专家实地考察的重要性,但有关具体的专家数量等细节也可以根据不同学位授权点的不同特点,单位可进行调整。

  4.评价指标的相似性

  教育认证为单位自我评估等内部质量保障体系的建立指引了方向。如表1所示,以中国高质量MBA教育认证(CAMEA认证)为例,CAMEA认证标准从办学目标、项目培养质量、资源配置、组织与行政等方面为参评单位提供了一套较为完备的“自我改进标准”,内容涵盖了教学目标、物质保障、经费支持、师资队伍、毕业生质量等方面,既是对办学单位教育质量的考评,又为其持续质量提升提供了参照标准,与学位授权点抽评要素不相违背。

  综上分析,在我国大部分办学单位还存在内部自我评估队伍不健全、缺乏完善的自我评估体系等诸多问题的背景下,有效地通过教育认证与自我评估的协同,既符合国家政策要求,有利于健全我国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外部质量保障机制,同时对我国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内部质量保障机制的构建,特别是对办学单位构建协同高效的自律机制,具有重要的引导和支撑作用。

  参考文献

  [1] 李军,王耀荣,林梦泉,等. 专业学位研究生外部质量保障体系研究[J],中国高教研究,2014(5):4.

  [2] 毕家驹. 关于中国工程专业认证的所见所思[J]. 高教发展与评估,2009(3):47.

  (选自《学位与研究生教育》2015年第9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