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财经大学东方学院

TIME:2019-11-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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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山东财经大学东方学院2019年单独招生(第二批)章程

  第一章 总则

  为保证山东财经大学东方学院2019年单独招生(第二批)工作顺利进行,维护学校和考生的合法权益,根据《山东省教育厅关于做好2019年高职(专科)单独招生和综合评价招生工作的通知》、《山东省高等职业院校扩招实施方案》的要求,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章程。

  第一条 本章程适用于山东财经大学东方学院2019年单独招生(第二批)工作。

  第二条 山东财经大学东方学院招生工作遵循“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程序、分数优先、遵循志愿、择优录取”的原则录取。

  第三条山东财经大学东方学院招生工作接受纪检监察部门和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二章 学校概况

  第四条 学校全称:山东财经大学东方学院。

  第五条 学校代码:13999。

  第六条 办学层次:本科、专科。

  第七条 办学类型: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独立学院)。

  第八条 办学地点:山东省泰安市高新区正阳门大街66号。

  第九条 学校简介:

  山东财经大学东方学院成立于2005年6月,是由山东财经大学、山东黄金集团联合举办,以实施全日制普通本科教育为主的高等院校。学校是全国应用技术大学(学院)联盟单位、教育部“数据中国产教融合促进计划”试点高校、全国创新创业实践联盟单位、美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中国协会(USCPA  China Society)理事单位。

  学校秉持“厚德明志、博学笃行”的校训,本着“以教学为中心,以学生为主体,以服务为根本,以质量为生命”的办学理念,建立了“理论教学+实践教学+素质教育+创新创业教育+心理健康教育”五位一体的教育教学体系,培育了“胸怀天下、勇攀高峰、求真务实、开拓创新”的东方精神,明确了“一体两翼、扎根地方、服务产业、开放融合”的发展战略,走出了一条适应社会经济和产业发展需求,既充分发挥高水平母体学校的支撑优势,又真正体现自身办学特色的发展之路。

  近年来,学校办学特色日益彰显,综合实力显著增强,社会美誉度与日俱增,先后荣获“全国教育系统先进集体”、“全国现代教育理论与实践示范单位”、“中国独立学院杰出品牌”、“全国先进独立学院”等称号。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十条  学校设立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制定招生政策,指导招生工作开展,集体研究决定招生重大事项。学校招生办公室是组织与实施招生工作的常设机构,具体负责招生相关工作。

  第四章 报考对象和报考条件

  第十一条 报考对象、报考条件、报名方式、招生形式及类别等内容严格按照《山东省高等职业院校扩招实施方案》(鲁教职发〔2019〕1 号)执行。

  第五章 招生计划

  第十二条 山东财经大学东方学院2019年单独招生(第二批)招生计划:

学校

单招(第二批)总计划

招生专业

普通类

退役军人类

技术技能类

山东财经大学东方学院

300

会计

100

50

50

金融管理

50

50






  注:终招生计划以省教育厅公布的为准”

  第六章 报名考试费用

  第十三条 报名考试费:A类(高中阶段应届毕业生)110元(按照鲁价费函〔2016〕95  号文件规定标准执行),B类(退役军人)和C类(下岗失业人员、农民工、农民、在岗职工等)报名考试费70元(免予文化素质测试),具体缴费方法和报名考试相关说明请考生随时关注我校招生信息网:http://www.sdor.cn/u62db/

  第七章 考试科目

  第十四条 A类考生需参加文化素质测试和综合素质测试,都为笔试。文化素质测试320 分,综合素质测试430  分,总分750分;B类、C类考生免予文化素质测试,只参加综合素质测试,总分750 分。

  第八章 考生录取

  第十五条  录取规则:根据不同类别、所报专业,按照成绩分别进行排序,由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经学校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同意,可以合理设定低录取分数线;因生源不足未完成的计划根据学校办学实际条件、专业发展规模,结合考生志愿,及时调整专业计划并报山东省教育厅审批后实施。

  第九章 录取公示和查询

  第十六条  录取名单将在我校招生信息网公示,报山东省教育厅审批并办理录取手续。考生可通过我校招生信息网查询录取结果,或者拨打招生办公室电话0538-5397888/5397999查询。

  第十章 成绩复核及申诉

  第十七条  考生如对考试成绩有异议,应在公示期内由考生本人书面提出成绩复核申请,注明姓名、考生号、联系电话、通讯地址、复核理由,传真至我校招生办公室0538-5397888,并打电话确认,逾期不予受理。

  第十一章 收费退费及资助政策

  第十八条 收费标准:专科学费为9000元/学年,住宿费为1000元/学年。

  第十九条 我校学生可申请国家助学贷款。具体政策按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办法执行。

  第二十条  我校对山东籍建档立卡困难学生减免部分学费。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通过申请各类奖学金、助学金、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和勤工助学等方式解决经济问题。

  第二十一条 对家庭经济困难的新生,我校大学生服务中心设立勤工助学岗位,对其进行帮助和指导。

  第二十二条 退费按照山东省教育厅等七部门下发的文件(鲁教财字[2010]27号)中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章 资格复查及证书颁发

  第二十三条  新生入校后,学校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入学体检和资格复查。对冒名顶替、弄虚作假、体检或复查不符合条件的学生,取消入学资格并上报上级主管部门。

  第二十四条 在学制内,完成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修满相应学分,考试合格者,颁发普通高等教育专科学历证书,盖“山东财经大学东方学院”印章。

  第十三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学校没有委托任何中介机构或个人进行招生录取工作,也没有任何形式的辅导班、培训班,请考生和家长谨防上当。对以学校名义进行非法招生宣传等活动的中介机构或个人,学校保留依法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二十六条  学校以往有关招生工作的要求、规定如与本章程相冲突,以本章程为准;本章程若有与国家有关政策不一致之处,以国家和上级有关政策为准。具体招生专业、招生计划和收费标准以上级主管部门公布为准。

  第二十七条 学校地址和联系方式

  学校地址:山东省泰安市高新区正阳门大街66号

  招生咨询电话:0538-5397888 5397999

  邮政编码:271000

  学校网址:http://www.sdor.cn

  招生信息网网址:http://www.sdor.cn/u62db

  E-mail:sdorzsb@163.com

  注:具体报名考试、现场确认和缴费方法等相关说明请考生随时关注我校招生信息网:http://www.sdor.cn/u62db/

  第二十八条 本章程由山东财经大学东方学院负责解释。